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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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