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送达费25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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