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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