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吴某某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赵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丽诉马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甲与陈某某乙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