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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