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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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