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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