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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甲与陈某某乙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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