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吴某某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赵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丽诉马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