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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伟诉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伟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伟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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