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汪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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