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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某某与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舍某某诉被告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舍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舍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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