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某某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马某某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索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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