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李*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库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现在被执行人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赵*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库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000元,已执行5000元,未执行13000元;本案执行费为170元。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赵*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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