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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