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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