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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01年3月20日,我与被告在库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2月8日生育一子马*某,婚后感情尚可。但2011年1月3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马*某由我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自行相识,于2001年3月20日在库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于2002年2月8日生育马*某。2011年1月3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婚生子马*某一直由原告马*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不久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亦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11年1月3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其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两年以上,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马某某由其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马*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马*某继续由原告马*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马*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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