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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