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