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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