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贺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曾*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