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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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