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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