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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