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甲与被执行人李*乙离婚纠纷一案,叶*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叶*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101号开元银田花园6号楼4单元1层西户及地下室住宅(注:郑*证字第1001034545号)归李*甲所有。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101号开元银田花园6号楼4单元1层西户及地下室住宅(注:郑*证字第1001034545号)的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甲名下(身份证号:653126196810030210)。

二、申请执行人李*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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