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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