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已与被告孙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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