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7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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