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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5年4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生女马甲某于2005年4月8日出生,婚*某于2007年7月5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马甲某、婚*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丁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不同意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没有抚养能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离婚为前提,故不做答辩。

被告马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3年2月16举行结婚仪式,于2005年4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生女马甲某于2005年4月8日出生,婚*某于2007年7月5日出生。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新FXXXX线路车一辆,位于XXX镇的化妆品店、位于XXX镇XX队XXX队100亩红花地的收益、位于XXX镇XXX队XXX队14亩承包地及地上种植物玉米的收益;夫妻共同债权有马*的欠款7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有银行贷款80000元。原告丁某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夫妻感情如果破裂婚生女马甲某、婚生子马乙某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夫妻感情如果破裂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婚姻关系能否维持的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生活美满。原告在庭审中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婚生子女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诉请,因其是以离婚为前提,现本庭不准离婚,故对于该主张本庭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争议金额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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