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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8月14日生育一子马*某。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务事发生矛盾。2012年5月双方因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悄悄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认为被告这样离家不会再回来了,且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依法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原告马*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2、户口本一份,用以证明婚生子马*某于2011年8月14日出生。

3、霍城*出所、霍城县*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马*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也未出庭参加诉讼进行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8月14日共同生育一子马*某。2012年5月被告马*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婚生子马*某由被告马*父母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马*提供的结婚证,可以证明原告马*与被告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本案中,被告马*从2012年5月离家,长期不归,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分居三年,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并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夫妻感情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子马*某的抚养权,因被告马*下落不明,由原告马*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马*承担。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马*与被告马*离婚。

婚生子马*某(2011年8月14日出生)由原告马

晓*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马*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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