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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原告霍*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霍*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争吵,而且被告不孝敬老人,原告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一直采取忍耐态度,但被告没有改变,夫妻感情一直非常淡漠,目前因感情不和已分居2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不愿继续维系痛苦的婚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合理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经过4年的相恋后结婚,婚前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近年来因原告参加同学聚会,原、被告双方产生一些误会,双方感情未到破裂阶段,故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

结婚证登记证明,主要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对结婚证登记证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恋爱4年后,于1999年5月20日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于2001年7月19日生育婚生女霍心怡。近年来,为家庭、生活琐事以及双方之间又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冷战,双方分开居住。庭审中,被告多次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四年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并共同经营婚姻生活十六年,婚后生育一女,据此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对此,双方均应该珍惜,共同维护其和睦圆满的家庭。现双方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双方之间缺乏相互沟通、相互理解而致夫妻失和,但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夫妻感情的建立需要多方面的因素,希望原、被告之间多加强沟通与交流,消除误会,相互信任,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相濡以沫,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其夫妻感情应可以得到改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霍*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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