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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13日生于女儿马*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结识了一些朋友,开始吸毒,2014年10月13日被告被强制戒毒两年,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离婚;判令原告抚养婚生女马*某,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

原告马*某未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

证据(1)结婚证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我被在强制戒毒,等我出去了可以考虑,我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我在这里面的一年可以由她代养,我出去了要自己养女儿。

被告马*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于2007年12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0月13日生育婚生女马丙某。夫妻共同债务向马*借款13000元,向马*借款500元,被告马*某自认由其承担。另查,被告马*某于2014年4月因吸毒被拘留,释放后,又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3日被伊宁市矫治局强制戒毒,期限两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夫妻感情如果破裂婚生女马*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婚姻关系能否维持的基础,本案被告马*某因吸毒于2014年4月被拘留,释放后,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强制戒毒,期限两年。其行为已构成吸毒屡教不改,本庭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马*某现在强制戒毒,没有抚养子女的条件,婚生女马*某应与原告马*某共同生活,对于原告请求婚生女由其抚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马*某抚养费如何承担,因被告马*某现被强制戒毒,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无支付能力,抚养费待被告马*某恢复人身自由后,可另案再诉,本案不做处理。被告马*某在庭审过程中自认夫妻共同债务,向马*借款13000元,向马*借款500元,共计13500元,由其承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二、婚生女马*某(2008年10月13日出生)由原告马*某抚养。

三、夫妻共同债务,向马*借款13000元,向马*借款500元,由被告马*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争议金额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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