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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