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和市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熊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和*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市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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