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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