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05,合计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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