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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