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张某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吉木乃县,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吉木乃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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