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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5日在阿勒泰市登记结婚,2004年2月23日婚生子李*乙出生,2012年3月份,被告称去塔城市铁厂沟上班,一直失联,原告多次寻找未果。2012年4月18日,原告到塔城市公安局报案,现被告一直无法找到,被告对家庭责任不负责任,原告独自抚养孩子。故诉请法院1、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李*甲未出庭答辩。

原告宋*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1、结婚证复印件、阿勒泰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5日在阿勒泰市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

2、塔城市公安局刑警队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4月18日宋*报警称李*甲自2012年3月30日失踪至今,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婚生子李*乙其户籍在原告名下,并由原告抚养至今的事实。

被告李*甲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李*甲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本院认证,原告出具的证据1、2、3,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5日,原、被告在阿勒泰市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阿勒泰市六道巷出租房内,婚后育有一子李*乙,2012年春节后,被告离家一直未回。2012年4月18日,原告向塔城市公安局报警,也未联系到被告。

另查明,李*乙于2004年2月23日出生,现在阿勒泰市中心小学就读六年级,由原告抚养,原告现在阿勒泰市百货大楼销售服装,月工资1500元。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及债权。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已破裂;婚生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被告自2012年离家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导致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婚生子李*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原告愿意自负抚养费,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由其抚养孩子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宋*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婚生子李*乙由原告宋*抚养,抚养费自负。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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