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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