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