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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