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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