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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