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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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