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庭外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刘某某与黄*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闫红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葸某某与梅*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某与喇*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