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一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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