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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18日在阿勒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有一子李*乙,系小学二年级学生,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2012年4月6日,被告称与朋友外出经商,离开住所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法院1、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李*乙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李*甲未出庭答辩。

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18日登记结婚。

2、婚生子李*乙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婚生子李*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

3、被告离家留给原告信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达三年,夫妻感情破裂。

4、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6日外出经商,至今去向不明。

被告李*甲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经本院认证,原告出具的证据1、2、3、4,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李*乙(2007年2月8日出生)。2012年8月29日,被告称外出做生意至今未回。

另查明,原告为新疆*公司阿勒泰地区药品经销商,月收入5000元。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及债权。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生子由谁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被告自2012年离家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导致双方分居至今,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婚生子李*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原告愿意自负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由其抚养孩子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婚生子李*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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