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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杨*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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