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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王*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被告王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称,原被告于2004年非婚生育一女王*,一直随原告生活。2015年7月,原告因考虑被告方便给女儿办理户口因素,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变更抚养关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被告生活。调解书生效后,王*不愿意随被告生活,原告为孩子成长考虑,故呈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之女王*变更为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50元;2、被告担负子女教育费、医疗费50%;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要求抚养王*。(2015)辰民初字第3836号已经生效,该调解书约定孩子归被告抚养,被告是孩子的监护人。原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孩子送至被告处。其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王*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自2011年起,被告每月支付550元抚养费。2015年7月,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变更抚养关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2015)辰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王*随被告生活。调解书生效后,王*仍在原告处生活。庭前经本院询问,王*表示仍愿意随原告生活。

另查,被告现无固定收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事实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保障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王*一直随原告生活,成长及生活环境相对稳定,改变生活环境对其相对不利。同时王*也已年满十周岁,其对于和母亲或父亲生活对自己身心健康成长有自主的判断,王*在庭前询问中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故王*的意见本院予以参考。因此,本院认定王*随原告崔生活为宜。关于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收入情况,以每月支付550元抚养费为宜。关于原告主张教育费、医疗费2500元一节,因法律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第(3)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双方之女王*随原告崔生活,被告王*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的25日前支付王*抚养费55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一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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