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苏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苏承担。
裁判日期
法官助理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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