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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一与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代理人马*、杜*,被告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杜*。后因感情不和,我于2012年4、5月间向天津*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6月15日河北区人民法院以(2012)北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杜*随被告谷生活,我自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我们双方离婚后,被告根本不能照顾孩子,且其患有精神疾病,也不懂得教育孩子,孩子有病也不给看,还有虐待孩子现象。平日里被告不给孩子做饭,只给孩子吃方便面,导致孩子营养不良面黄肌瘦、贫血。本人认为,孩子随被告生活不但得不到母爱,反而受苦受罪,不仅影响孩子的身心发育,也影响其健康成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婚生女杜*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本人抚养,孩子每月抚养费由我承担;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谷*称,原告没有工作,现在还依靠他父母生活,其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并且自2015年1月起原告就没有再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我现在享受低保,而且在外打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此外,原告诉状中说我虐待孩子,每天只给孩子吃方便面与事实不符,目前孩子每天上幼儿园,每天三顿饭都在幼儿园吃,并且我父亲也可以帮我照顾孩子,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6日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女杜*。后因感情不和,原告杜一于2012年3月21日向天津*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6月15日本院以(2012)北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杜一与被告谷离婚,婚生女杜*随被告谷生活,原告杜一自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双方离婚后,婚生女杜*随被告生活至今,现在多彩幼儿园入托。被告目前在深圳市明喆物业*院管理服务中心就职,月薪2000元整,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另查,原、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拖欠孩子抚养费未及时给付,被告曾多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杜*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其抚养,孩子每月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庭审中,被告以抗辩理由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生女杜*,自原、被告离婚后即随被告生活至今,并由被告照料其日常生活,且现已入托。同时,被告目前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较之原告的经济条件,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更利于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生活环境。此外,考虑到双方婚生女尚年幼,且为女孩,随被告生活亦更为方便、适宜。鉴于上述情形,原、被告婚生女杜*以继续由被告抚养为宜。至于原告提出被告存在虐待婚生女的情形,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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