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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杨*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年月日,原、被告婚生女杨*出生。女儿从出生就一直由姥姥和姥爷帮忙抚养。因被告有外遇,夫妻双方于2015年2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因孩子上学问题未解决一直和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从离婚之后,孩子一直跟原告一起生活,这期间被告没给过孩子抚养费,只给孩子买过一次生日礼物。在原告要求下,被告仅仅见了孩子三次面,这期间孩子曾多次要求见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孩子现在就读于南*心小学,属于南开区较好小学之一,被告以不方便接送为由要将孩子转学至河北区民权门附近的小学。孩子也因为此事哭诉多次,因为舍不得身边的同学。原告为了让孩子尽快适应和被告一起新的生活环境,于2015年7月12日将孩子送至奶奶家。孩子在奶奶家居住8天,仅有13日晚孩子要睡觉时看见爸爸,14日白天休息也没有和孩子沟通谈心。只在奶奶要求下陪孩子玩儿了会扑克牌,下午美术课也是把孩子送到学校,爷爷下课接的孩子,孩子从14日下午到18日晚十点左右才再见孩子。被告和孩子解释工作太忙。孩子回到原告家中后,明确表述“我在我爸爸心里还不如他在外面那个女人重要。他周日明明要和那个女人约会,也不陪我,除了让看电视就是玩电脑”。她还是一个10岁的孩子,正是需要家长呵护和正确引导的时候,被告及其家人都未做到这关键两点。被告更亲口告诉原告,如果孩子让其和家人抚养,原告就要和孩子断绝一切联系,否则他们家人只管饿不着、有地方睡、有学上就行,其他一切都由孩子自然成长。被告本身因一己私欲做出不道德的事情严重影响了家庭,使夫妻离婚,现在更不顾及孩子的未来发展。所以原告现在更不能把孩子给被告抚养。被告从7月19日至今再未联系过孩子,孩子现在已经出现发呆、不愿意说话和爱胡乱发脾气、摔东西等自闭情况。夜间睡觉时常会出现说梦话、哭泣、拍打床铺等现象。原告不愿意看到孩子性格转变,身为母亲,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变更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内容,判令婚生女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100元;每周被告看望孩子一次不少于三小时;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一辩称,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我们结婚前原告多次威胁我自杀,要求我和她结婚,原告行为模式比较极端,结婚以后在家里比较强势,原告现在的行为也比较极端,原告最近一次从一楼爬到了我住的三楼,精神不大正常,把孩子给她我不放心。诉状中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给孩子买了手机,孩子就一直玩儿手机,还教唆孩子与我的家人疏远。原告的家庭环境不好,家人经常吵架,对孩子的性格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不认可原告说的我和别的女人约会,离婚协议中所有财产都归原告,我就是为了要孩子才把财产都给了原告。房子已经给原告过户了,10万元的补偿款我现在也分期给付,我也没有向原告要孩子的抚养费。孩子在我这,我父母可以帮着带,我父母也没有向我要抚养费。原告现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杨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杨*,现就读于天津*心小学。2015年2月3日,原告孙与被告杨一因感情不和,在天津*民政局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事项,双方约定如下:婚后生一女(杨*)离婚后由男方抚养。男方自愿不要女方给孩子的抚养费。女方看孩子随意。离婚协议签订后,婚生女杨*一直跟随原告孙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对孩子不关心为由,来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庭审中,原告对被告陈述其每月收入5000元无异议。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获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与被告杨*协议离婚时,约定杨*由被告杨*抚养。被告杨*负有履行抚养杨*的义务。现原告孙以被告杨*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被告杨*未履行抚养杨*的义务,导致杨*一直随原告孙生活,且杨*向本院表示其愿随原告孙生活,原告孙有抚养杨*的经济能力,故原告请求将杨*由其直接抚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就抚养费数额,因原告对被告每月收入5000元无异议,故根据法律规定并考虑到杨*的实际支出情况,本院酌定抚养费每月1500元。就原告要求被告每周看望孩子一次,每次不少于三小时的主张,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同意每周六下午或者周日下午由其将杨*送至被告父母家中,时间自下午4点至8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考虑,原告该项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就被告杨*提出原告行为模式极端、精神不正常,不同意变更抚养的抗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就被告提出双方离婚时已经把所有财产给了原告,故不同意变更抚养的抗辩理由,就财产分割双方已在协议离婚时达成一致意见,财产如何分割与本案无关,被告该项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孙与被告杨一之婚生女杨*变更由原告孙抚养。被告杨*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杨*年满18周岁;

二、原告孙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周六下午或者周日下午将杨*送至被告杨一父母家,时间为下午4点至8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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