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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与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管与被告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管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3月16日,我与被告经贵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管二随我生活。我现在要求孩子变更由被告抚养的理由是:1、我与被告离婚后夫妻债务我自己承担,被告也不给子女抚养费,我没钱给孩子买房;2、我与被告离婚后,孩子实际上由我父母照看,由于本案被告起诉我父母腾房,所以,我父母现在不同意看孩子了;3、女孩长大后由我照顾不方便;4、被告名下有两套房屋,可以解决孩子落户问题,可以上幼儿园;5、被告声称孩子不叫她妈妈,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既可以满足叫她妈妈愿望,也可以让被告的乳腺疾病好转。

被告辩称

被告白*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我与原告的离婚调解书已生效,孩子随原告生活,是原告主动提出的,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2、原告的妹妹代替了母亲位置,孩子现在不认识我,原告和其家人让孩子不认我,还骂我,孩子由我抚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3、原告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原告是公司工程师,有收入,有存款,有稳定住所;4、我身患疾病,没工作,没收入,没能力和条件抚养孩子;5、我名下有两套房屋,但其中一套是我父母以我的名义给我弟弟买的婚房,我弟弟已经在该房居住,我们有协议;我名下的另一套房屋,由于我与原告离婚后需要给原告30多万元,该款是我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向债权人借的,该房现由原告和家人擅自进入并居住至今。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年月日婚生一女管二。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经天津*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管二随管生活,白从2015年4月开始每月2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管二变更由被告抚养,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双方在调解离婚时商定孩子由原告抚养,时隔不久,原告又要求变更子女由被告抚养,因不具备法定变更子女抚养的事由,故原告要求子女变更由被告抚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管要求子女变更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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