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赵*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梁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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